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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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