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