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