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