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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