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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