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第二十七条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