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