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