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