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