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