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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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