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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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