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