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第十七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