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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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