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第十六条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