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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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