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