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