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第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