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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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