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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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