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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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