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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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