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