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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