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条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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