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负债管理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