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