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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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