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报送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并按要求将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情况通报有关组织部门。涉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财会部门。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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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