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常进行。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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