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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