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