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