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