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案件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立案调查部门根据办公室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自办公室收到完整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
(三)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
审理报告可以对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认定、行为定性、量罚依据、处罚幅度或种类等事项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或建议。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