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五十条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书面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一)违法事实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四)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五)处罚建议不明确或明显不当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书面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一)违法事实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四)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五)处罚建议不明确或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