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书;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移交审理表;
(九)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书;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移交审理表;
(九)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