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书;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移交审理表;

(九)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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