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立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审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审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在立案调查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