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立案调查第二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银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