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银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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