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立案调查第二十二条立案应当由立案调查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调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