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或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对方意见,并应当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辖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或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对方意见,并应当书面告知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