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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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