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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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