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