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