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管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包括:
(一)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二)具体运行规章。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三)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四)监察员资质和培训。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五)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六)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七)监察。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八)解决安全问题。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