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二)事件调查;

(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五)飞行品质监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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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