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二)事件调查;
(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五)飞行品质监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二)事件调查;
(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五)飞行品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