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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