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人员培训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