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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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