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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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