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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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