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该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内部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较好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该机构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内部机制体制安排,能够落实政策要求,基本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政策落实不得力、部分监管目标不达标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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