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八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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