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当年新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对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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