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