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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