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在对单家机构的相关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单家机构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

(三)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

(四)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当年新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当将一级分行评价结果与对分行的绩效考核挂钩。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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