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金融监管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应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的职能司局负责。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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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